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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续展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3日  阅读:  来自:本站原创

所谓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延长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其为10年。那么,是不是所有注册商标满了10年,有效期就一概终止,商标专用权就一律不受法律保护呢?对此,我国《商标法》第24条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注册商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注册商标人如需在期满后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就应当在期满 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有特殊情况未能在这个期间申请续展的,还可以享受6个月宽展期的待遇。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只要商标权人认为需要,可以无数次地申请续展,因而可以长期地使用该注册商标,使已确定的商标信誉得到长期保护,尤其是对那些驰名商标续展的意义就理显得重要。

同时,商标权续展作为商标权人的一种民事权利,又是建立在商标权人自愿基础上的,对那些期满后不办理续展申请的商标,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续展申请权,而由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从而丧失商标专用权。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或者会使一些企业长期使用树立起来的商标信誉随之受到损害;若商标因未续展而被另一家企业注册,原商标注册人应失去了重新注册的补救机会;如果被注销商标是国际注册商标,而获得国际注册的时间又是5年之内,那么,根据《商标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该商标在主权国被注销,就意味着失去在其他国家获得的商标专用权。这样,就会给企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除那些因商品不适销对路,或因企业管理不善而转产、停产、破产、原商标无需续展的以外,应慎重考虑注册商标的续展,充分利用好这一民事权利,以保护企业的利益。

 

二、注册商标的要求各程序

商标续展注册对一个企业来说,虽说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法律程序,但也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和规定和程序办理。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2条及有关规定,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每一个商标申请,应当交送续注册申请书2份(其中1份由核转机关留存),商标图样5份;续展注册申请书应当写明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证号、有效期限届满日期、申请人的全称和详细地址、申请续展的日期等。申请人在交送续展注册申请书的同时,还应交回原注册证,并缴纳续展迟延费。

商标局收到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的续展申请后,应当进行认真审核,检查申请手续是否齐备,是否超过了宽展期,商标的外观、内容及申请人等要素是否有改变,对符合续展注册要求的,妈可予以核准,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公告。对其余都符合要求,只是书证不齐备的,可要求申请人在规定限期内补齐后核准续展注册。

续展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商标局对于申请续展注册的,一般都会核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将被驳回。

(1)超过宽展期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

(2)自行改变原注册商标的图形、文字的;

(3)自行扩大原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使用范围的。

续展注册申请一旦被驳回,其续展申请注册费同时被退回。此时,原商标权所有人也就不再原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不再受法律保护。

若续展申请被商标局驳回,申请人还可以依照规定提出复审申请。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3条的规定,续展申请被驳回之后,如申请人不服,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驳回续展复审申请书》1份,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和《驳回通知书》。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核准续展注册的,移交商标局续展注册,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