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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条件及一般程序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2日  阅读:  来自:本站原创

     在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三种不同的保护对性授予专利的条件也不相同。

    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是授予专利的客体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大特点。

    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现有技术中没有的,未被公知公用的,不同于现有技术,同时不出现抵触申请。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之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实用性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创造或使用,并能够产生实际效果。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该外观设计除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外,还应具有美感,且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的申请需申请人主动申请,专利申请应向专利局提交书面文件。

    如果是申请的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提交的文件有申请书、说明书及其摘要、专利要求书。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请求书、图片或照片、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

    对于发明专利,在提出专利申请后,依据现行专利法规定,专利局将对申请案进行初步审查,查明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关于申请形式的要求。经审查符合其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即早期公开。

    在申请被公开后,自申请起3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进行实质审查。

    即实质审查后没有驳回理由的,由专利局作出授予发明专利的决定,发给专利申请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相比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程序较为简便。

    在经过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规定,发给相应的专利权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