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
· 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抢注
· 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
· 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
· 增加品牌的含金量,升值企业的无形资产,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 企业可以据此制定商标知识产权战略,如非主申请商标的转让、许可等,获取不菲的商标许可和转让的收益
· 增加政府和公众对企业的认同程度,加大侵权打假的力度,同时,在投资、信贷等其他领域将得到更多的优惠和支持
· 如在国外受到抢注或侵权,驰名商标的认定无疑是决胜的筹码。企业可以向有关主管机构提起撤消或保护申请
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在注册阶段的保护,二是在注册后发生商标侵权阶段的保护。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保护,就是注册阶段或者称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对他人在中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侵犯(此种侵犯是指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要件的情形),可以请求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第十三条第一款又作了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不予注册和禁止、停止使用,就是对权利的救济措施。
我国与大多是国家一样都实行商标注册保护制度,要享有商标专用权都要进行注册。因此,驰名商标也要进行商标注册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才能享有前面提到的第二层次的保护。
同时最高法院关于商标法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对跨类别侵犯注册驰名商标的,做出了承担各种民事责任的规定。这些都是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对要求跨类别保护的,应当首先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当事人的请求;2、案件的具体情况。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两种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一是跨类别保护;二是以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未域名认定恶意的情形。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中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
目前,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正在总结多年来的商标司法保护经验,细化这些要素认定的具体实施标准
国内外驰名商标的保护
法国在1857年的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没有涉及,但法国法院却早已有过对驰名商标予以特别保护的判例_3_ 3。1964年,法国的商标法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商标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符合《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的规定。这时的法国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均采用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主义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1992年法国颁布了《知识产权法典》接受了淡化理论,并且规定“在与注册中指定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著名商标给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失或者构成对该商标不使使用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美国是适用使用原则的国家,其商标保护情况较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特殊。在美国商标保护制度中,各州的反淡化法发挥了重要作用。淡化理论是美国法中特有的概念,“淡化”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以一定方式丑化有关驰名商标;
2.以一定方式退化有关驰名商标;
3.以间接的曲解方式使消费者将商标误解为有关商品普通名称。但是商标必须是著名商标,只有著名商标在美国才有权禁止他人淡化。
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较晚,《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扩展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禁止不当注册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2.禁止不当使用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至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对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